9月13日凌晨4时,当人们还沉浸在梦乡中的时候,荣成法院大院内却警灯闪烁,繁忙有序,一支由45人组成的执行队伍整装待发。随着一声令下,12辆警车、4个执行小组,按照既定计划奔赴各自执行现场,向熟睡中的“老赖”们住处奔袭。 这也是“百日执行攻坚”活动开展以来的第四次凌晨集中行动,目标直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早在9月8日,威海中院已经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出一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专项打击”行动公告,对这次集中执行活动进行了广泛而有力的宣传。
包某是此次被列入行动目标的“老赖”之一。他自2015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人和镇某村集体土地320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破坏了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后经荣成法院判决,包某应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并共需支付罚款及申请执行费1015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包某却迟迟未履行义务,被列入此次行动的执行目标。就在行动的前一天,得知消息的他慑于法律威严,主动来到荣成法院交清了所有款项,案件得以执结。 在“凌晨行动”的强大威力震慑下,在此次行动前一天及当天早晨,包括包某在内,共有5名的“老赖”主动来到法院寻求和解,并送来执行款41142元。
如果说包某等人还算是“悬崖勒马”,那么还有部分“老赖”就有点“执迷不悟了”。而对于他们,法院也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张某就是其中一员。他同样因违法占地建设,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及申请执行费共7780元。他在判决生效后,也是拒不履行义务,也同样被法院列入行动目标。当天凌晨,执行干警在其住处将其当场抓获并予以拘传。好在经过法官一番耐心的释法宣传,他最终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
在当日行动中,荣成法院共集中拘传了张某等拒不履行义务的11名“老赖”。考虑到抓捕失信被执行人只是手段,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目的,当天早上,户外抓捕行动一结束,干警们就全力以赴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通过长达4个小时的释法析理,截至13日中午12点,共有6人履行完毕,4人达成和解协议,另外1人因身体原因未送拘,履行标的额59122元,此次集中执行行动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下面跟随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了解一下此次打击“老赖”行动的过程。
在此,人民法院也正告“老赖”:躲避、赖账、拖延等都没有出路,早日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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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忠平、丁小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44.95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滕彩虹、李曙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潘军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租金4.4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原告负担2208元,由被告负担980元。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沙斌自2016年起于每年9月30日支付被告子女抚育费7886元,至子女18周岁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滕彩虹、李曙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肖向东应向原告给付抚养费9161.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邢礼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徐呈国给付原告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殷明杰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给付修车款3115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忠平、丁小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44.95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红朝、周善华应给付原告赔偿款64715.63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鉴定费1105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红朝、周善华应给付原告赔偿款64715.63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鉴定费1105元,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稿件来源:威海法院、荣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