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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住小区的也抓紧看看!央视都报了!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刚刚过去的长假

你已经花了一大笔钱

去旅游  去随份子

你以为这就完了吗

马上双11  双12又来了

女朋友正在往购物车里

不停地搬东西

 

可是

你是不是知道

有一笔钱

你一直没去拿呢?

不信?

你去问问小区保安

 

 

我们来看看电视台报道

是怎么说的

有笔钱你一直被人拿走

却浑然不知

 

一起看看这段视频! 

 

这就是你的钱啊!

 

 

你可曾想过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物业电梯广告收入又该归谁?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小区电梯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可以用于补充物业公司的专项维修资金。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这部分广告收益应该属于业主所有。

 

 

 

多数业主不清楚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山东不少小区的设施里都张贴着商业广告,包括告示栏、电梯内,各种超市、房产、投资理财广告、商品优惠等信息内容不计其数。

 

每隔一段时间,广告内容就会更换,可很多小区的物业从没有把这部分广告收益交给业主。 大多数业主并不清楚这部分收益归谁所有。

 

 

 律师说法: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这部分广告收益应该属于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55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笔费用。

 

物业公司利用公用地方进行经营活动需征得业主同意。

 

另外,业主对利用公用地方所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再看看这个

↓↓↓

2016年3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

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

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我们应该怎么领这些钱呢?

▼▼▼

 

1、成立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去跟物业管理协商这笔公共性受益如何分配。

 

2、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应把公共性收益的明细账目公开。

 

3、双方协商一致后,物业管理处应该分配给业主的钱交给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平均分配到各个业主手上。

 

4、若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业主委员会有权重新评定物业管理公司,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来源:山东商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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