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自2017年1月1日起,荣成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二)生活护理费。以4809.75元为基数,分别按照50%、40%、30%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完全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至每人每月2404.9元、1923.9元、1442.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