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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荣成“老赖”被曝光,看看都有谁

来源:中国荣成 作者:荣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28
摘要: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婚生女张**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子女抚育费6000元,至张**18周岁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婚生女张**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子女抚育费6000元,至张**18周岁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马丽娜、黄传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温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邓炳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69133.9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56993.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56993.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鞠奇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借款本金162495.31元、利息12588.41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韩敬乐欠原告孙佑明货款37390元,于2017年9月30日偿还15000元,余款22390元于2017年11月15日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873元、利息30671.0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2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郭万里于2017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任高强工程款25 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源于“威海法院”)

责任编辑: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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