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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出台:困难人员医保新政策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荣成出台:困难人员医保新政策

困难人员是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救助对象,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一)基本医保参保补贴政策

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于集中缴费期结束前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个人负担的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一并予以补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等待期。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困难人员使用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困难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0元,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5%,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三)医疗机构减免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入院时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住院费用,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给予减免,减免上限为200元。

 

 

(四)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

 

1.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2.年底统一救助。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3.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五)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照《威海市2019年扶贫特惠保险实施方案》(威扶贫组办字〔20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贫困人口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确保个人累计负担合规住院医疗总费用的9.8%。

合规医疗费用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威海市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每人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封顶线为60万元。

以上政策按正式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7561329 7571193

荣成市医疗保障局

(据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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