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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9月15日,荣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荣成市人民法院、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荣成市公安局、荣成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黑恶势力,请主动联系警方

 举报方式

 

荣成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631—7513500

举报电子邮箱:rcshce7513500@163.com 

微信举报:荣成警方在线、荣成刑警

通信地址:荣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

 

荣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挥部举报电话0631—7565110

举报电子邮箱:rcshce@163.com

通信地址:荣成市伟德东路9号机关主楼502室

 

荣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保护伞”指挥部举报电话:0631—7561828

举报网站:wh-rongcheng.jb.mirror.gov.cn

微信举报:廉洁荣成

 

受理时间

 

来访和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10举报和其他举报方式无时间限制。

 

 注意事项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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