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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限问题告知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中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因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际情况,现对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相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申请工伤

认定时限和报告制度规定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时限申请的待遇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工伤案件报告的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对发生死亡或一次致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参保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二、重要事项告知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案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案件报告不等于工伤认定申请)。报案时将报案表按要求报至邮箱rc7515689@126.com,报案表及填表要求在荣成社保中心网站(http://www.rcybc.com)相关下载中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相关材料”栏下载;工伤认定申请在威海市人社局网站业务经办栏内的“工伤网上申报”内申请。

(二)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及时提出工伤延期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延期需要足够且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人事调整、患者未出院等原因均不能作为延期申请的理由。

(三)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提出工伤延期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8年4月23日

(源于“荣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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