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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 | 捕捞小鱼不能任性,违规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发布:  阅读: 次  作者:荣成

抓大放小,永续发展,

是自古以来我们向大自然索取食物的原则。

保护幼鱼资源,

才能促进海洋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农业部发布《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如下:

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

单位:毫米

种类

渤海、黄海、东海

南海

带鱼

肛长 ≥210

肛长 ≥230

小黄鱼

体长 ≥150

 

银鲳

叉长 ≥150

叉长 ≥150

叉长 ≥220

叉长 ≥220

刺鲳

叉长 ≥130

叉长 ≥130

蓝点马鲛

叉长 ≥380

 

蓝圆鲹

叉长 ≥150

叉长 ≥150

灰鲳

叉长 ≥180

叉长 ≥180

白姑鱼

体长 ≥150

体长 ≥150

二长棘鲷

体长 ≥100

体长 ≥100

绿鳍马面鲀

体长 ≥160

体长 ≥160

黄鳍马面鲀

体长 ≥100

体长 ≥100

短尾大眼鲷

体长 ≥160

体长 ≥160

黄鲷

体长 ≥130

体长 ≥130

竹筴鱼

叉长 ≥150

叉长 ≥150

注:测量方法见 GB/T 12763.6-2007 中 14.3.4.1.1 的规定。

  
  
  

小鱼捕太多?不行!

 幼鱼比例有规定:

《通告》对以上15种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做出明确规定:2018、2019和2020年,在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品种幼鱼重量分别不得超过该品种总重量的50%、30%和20%。2020年之后,按2020年要求执行。

处罚措施:

根据《通告》,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将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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