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认定相关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条太干巴巴,看不明白?
没关系,
司法解释发布当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也进行了相关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牢记“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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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债共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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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意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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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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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为何要出台该司法解释?
近年来,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舆论争议。
这样的规定,本意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状况,譬如夫妻“假离婚、真逃债”——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这让社会各界呼吁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源于:央广新闻)


